7月28日 女子水球比赛,日本选手一直压着我国选手的头往前游,裁判再次选择性失明,并没吹哨判犯规。
奥运会本是一场全球运动员竞技的体育盛会,本届奥运会裁判枉顾奥林匹克精神的判罚,不由得让人怀疑他们是否收受日本方面贿赂。
裁判员受贿在中国会构成犯罪,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,有贿赂、诈骗、组织赌博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谈到对国内裁判受贿的法律制裁,就不能不提,国内“黑哨”被判刑的第一例。
2003年,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八十六条、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。当时,法庭经审理查明,2000年至2001年,龚建平在受中国足协指派担任甲A和甲B联赛主裁判职务期间,先后9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,共计人民币37万元。
对裁判受贿行为的量刑上,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和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,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那么,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什么情况呢?
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,受贿数额不是判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唯一因素,甚至不是决定性因素,有时要看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、个人悔罪态度以及是否有积极退赃行为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